船舶优先权的清偿顺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如下:

  1. 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 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 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 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 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同一顺序中有两个以上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请求后于第一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至第三项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