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船舶抵押贷款与海难救助港口费用赔偿顺序中,优先权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 海难救助费用:救助方因救助船舶产生的费用(如拖航、减载等)享有最优先受偿权。
  2. 港口费用:包括船舶滞留期间的港口规费、码头停泊费等,通常次于救助费用但优先于抵押债权。
  3. 船舶抵押贷款:抵押权人受偿顺序排在上述两项之后,需在船舶拍卖价款中按登记顺序分配。

具体顺序可能因司法管辖区或合同约定略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