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时,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延长复议期限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案件情况复杂(如涉及多方主体、证据需补充调查等)
2. 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书面批准
3. 需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时,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延长复议期限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案件情况复杂(如涉及多方主体、证据需补充调查等)
2. 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书面批准
3. 需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