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限的计算起点如下:

  1. 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自行政相对人收到书面决定或通知之日起计算;
  2.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若未书面告知,从实际知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算;
  3. 法律特殊规定:如不动产案件超过20年、其他案件超过5年未起诉的,不再受理。

注:期限通常为60日,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