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行为可以依法中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期间,行政复议程序继续进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行为可以依法中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中止执行期间,行政复议程序继续进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