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履行通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申请提交: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 受理审查:复议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答复与举证: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 审理方式: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必要时可实地调查或举行听证会。
- 作出决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送达执行:将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对生效决定拒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特殊情形可中止或延长审理期限,但需书面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