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