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拒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拒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