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以下人民政府部门可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
  • 国务院部门(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
  •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本部门下级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

具体复议管辖范围需根据行政行为作出机关的隶属关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