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可以向以下部门提出申请:

  • 本级人民政府: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属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 上一级主管部门: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 特定复议机关:部分领域有专门的复议机构(如海关、税务等)

具体受理部门需根据原行政行为机关的类型确定,建议咨询当地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