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实行一级复议制度,即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一次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仍不服,通常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法规可能规定两级复议,即对第一次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更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但这种情况比较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