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申请提交

    申请人需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或口头申请记录)。

  • 2. 材料审查

    法制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完整性,不符合要求的发出补正通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 3. 受理通知

    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制机构出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 4. 答复提交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逾期视为无证据。

  • 5. 案件审理

    法制机构通过书面审查、听证等方式调查,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 6. 作出决定

    审理结束后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撤销或变更原行政行为,并在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送达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