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中止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中止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理。

常见的中止情形包括:

  •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需等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