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举证,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可直接决定撤销该行为(《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特殊情况下,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举证,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可直接决定撤销该行为(《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特殊情况下,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