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在特殊情况下,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变更审理期限的具体情形包括:案件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协调等。延长审理期限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