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具体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申请: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或口头申请。
  2. 受理:复议机关在5日内审查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3. 审理: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书面审理或听证)。
  4. 决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 送达: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审理期限,但最多不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