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

  1. 一般期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
  2. 特殊期限: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
  3. 起算时间
    • 当场作出行政行为的,自作出之日起计算
    • 书面形式告知的,自收到文书之日起计算
    • 未告知申请期限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请权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1年
  4. 期限顺延: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注:2024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原60日申请期限延长至6个月,新法实施后按最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