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计算方式如下:

  1. 一般期限: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2. 法律特殊规定:其他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从其规定;
  3. 期限起算:从当事人收到书面决定次日开始计算,若为口头告知则从告知当日计算;
  4. 期限顺延:期限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注意: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