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方式如下:

  1. 一般期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 起算时间
    • 当场作出行政行为的,自作出之日起计算;
    • 书面形式告知的,自收到文书之日起计算;
    • 未告知申请期限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1年
  3. 期限延长: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障碍消除后可申请延长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