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集体土地被企业征收时应给予以下补偿:

  • 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一般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标准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 青苗补偿费:对地上尚未收获的农作物给予补偿
  • 附着物补偿费:包括房屋、水井、管道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 社会保障费用:用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

补偿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具体金额需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供求状况确定。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申请听证或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