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纠纷通常由以下部门处理:

  • 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 - 负责土地权属争议、征地补偿等纠纷
  • 农业农村局 - 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集体土地分配等问题
  • 乡镇人民政府 - 调解一般性土地纠纷,出具调解意见
  • 人民法院 - 当行政调解无效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建议先到当地乡镇司法所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再向县级主管部门申请处理。涉及土地确权的纠纷必须由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