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集体组织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收回土地:

  1.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
  2.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4. 长期闲置荒芜耕地超过2年的;
  5.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愿交回承包地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