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村委会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者,在特定条件下有权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情形包括:

  • 土地闲置超过2年未开发利用
  • 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
  •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
  • 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未续约

收回程序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涉及农户承包地的,还需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