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被收回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