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主要依据如下:

  1. 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2. 复议机关加重损害: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3. 共同侵权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的,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4. 被撤销机关的继受机关:侵权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