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国家赔偿复议程序如下:

  1. 提交申请: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2. 复议受理:复议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
  3. 复议审查:受理后,复议机关应在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
  4. 复议结果:维持、变更或撤销原赔偿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

复议期间需准备赔偿决定书、证据材料及复议申请书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