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可以暂缓执行。

需注意:暂缓执行不等于免除处罚,若复议或诉讼维持原处罚决定,仍需执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