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如税款征收、加收滞纳金等)
  •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 对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 认为税务机关未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审批事项的
  • 认为税务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如发票发放、举报处理等)
  •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资格认定行为不服的
  • 认为税务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复议管辖一般实行"上一级管辖"原则,即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