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可以依法中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1.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但涉及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重大利益的,一般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