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税收法规,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

  •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 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如征税行为、行政处罚、税收保全措施等);
  • 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通常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 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范围。

特殊情形:对征税行为不服的,需先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后方可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