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行政复议相关规定如下:
- 复议范围:纳税人可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
- 申请时限: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 复议机关: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前置程序:对征税行为不服的,需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方可申请复议。
- 审理期限: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不超过30日。
- 复议结果:维持、撤销、变更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可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可委托1-2名代理人,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