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同样适用上述规定,即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执行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