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定情形包括: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 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若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撤销,且被许可人基于该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