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管辖的确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上级管辖原则: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2. 选择管辖原则:申请人可以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3. 垂直领导原则:海关、金融、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4. 特殊管辖原则:对省级政府或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原机关申请复议。
  5. 属地管辖原则: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