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要听证、招标、检验等特殊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要听证、招标、检验等特殊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