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许可受理期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需延长审批期限,行政机关应当经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及理由,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