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 被告特定性: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诉讼目的特殊性:旨在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 举证责任倒置:通常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 不适用调解原则:除行政赔偿、补偿案件外,法院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 审查内容限定:主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仅限明显不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