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行为可能引发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许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许可决定不服(如不予许可、拖延审批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等),均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常见引发复议的情形包括:

  • 行政机关拒绝受理许可申请
  • 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 许可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 许可条件设置不当损害相对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