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行政性:由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监督权
  2. 救济性: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途径
  3. 监督性: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4. 程序性: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5. 被动性:依申请启动,行政机关不主动发起
  6. 准司法性:具有居中裁决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