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明确的不予行政许可结论;
  2.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条款;
  3. 具体的事实和理由说明;
  4. 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
  5. 行政机关名称及作出决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