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主要规定:

  1. 明确"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具体认定标准,包括排放有害物质超标、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情形;
  2. 规定环境污染犯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如阻挠环境监督检查、伪造监测数据等;
  3. 确立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对直接负责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4. 明确环境影响评价造假、监测数据篡改等新型环境犯罪的定罪标准;
  5. 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可作为量刑考量情节。

2019年修订版(法释〔2019〕8号)新增:

  • 将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纳入定罪情形
  • 明确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污从重处罚
  • 细化危险废物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