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将以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定罪处罚。该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刑法相关条款的适用标准。

根据解释,"情节严重"包括以下情形: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有毒有害食品的;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司法解释还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放纵相关犯罪行为,同时构成受贿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