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追诉标准如下:

  •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 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导致伪劣商品流入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三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 因受贿或徇私舞弊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即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可能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