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

为正确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适用范围

本解释适用于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二、归责原则

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人不得以无过错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三、举证责任

被侵权人应当就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 侵权人实施了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
  2. 损害事实的存在

侵权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四、责任承担

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