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承担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环境保护法》规定:

  1. 无过错责任原则:污染者即使无过错,只要造成损害就需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229条)
  2. 举证责任倒置:由污染者证明免责事由或因果关系不存在(民法典第1230条)
  3. 连带责任: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根据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责任份额
  4. 第三方责任:因第三人过错导致污染的,被侵权人可向污染者或第三人索赔(民法典第1233条)
  5.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财产损失、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调查评估费用等

特殊情形:
- 不可抗力+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可免责
- 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可免除污染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