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辩护律师的法律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 《刑事诉讼法》第33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 《律师法》第31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查阅案卷材料
- 《法律援助条例》:对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法院可指定辩护律师
- 《刑事诉讼法》第39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调取
辩护律师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等执业权利,同时需遵守保密义务和执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