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刑事诉讼法》第33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 《律师法》第31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需经许可
- 《刑事诉讼法》第38条: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 《刑事诉讼法》第39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调取
- 《律师法》第32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但委托事项违法或委托人隐瞒事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