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若被告人认为辩护人不称职或未能有效履行辩护职责,可当庭或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拒绝该辩护人辩护的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准许,被告人可另行委托辩护人或由法院指定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