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羁押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如下:

  • 一般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
  • 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15日(合计1.5个月)
  • 改变管辖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 补充侦查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期限
  • 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2个月

注:以上期限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