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为:

  •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 需再次延长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延长至一个半月。